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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,適用對象除原地下儲槽系統外,另新增地上儲槽及貯存容器,公告指定物質則包含汽油、柴油、燃料油等油品與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之有機物;行政院環保署依物質種類、類別及儲存容積,分年分階段實施定期監測與申報作業,各事業機構貯存系統如有自行檢測需求或疑慮,歡迎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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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(07)815-2248
分機:業務部#825 / 張祐銓、蔡昌賢#636
E-mail:cenpro16899@gmail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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